创业过程中,有时我们需要引入新的加盟者,有时团队的个别成员需要退出,有时为了融资将自己的股权对外转让等都可能需要进行股权转让,这也是公司发展中的常见现象。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及流程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基本问题?后续将从几个方面逐一进行梳理:
1.转让对象方面
。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内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可自由转让。对外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对外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注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的,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2.转让程序方面
。对外转让,需要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取得过半数股东同意。
注意,通知方式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通知内容至少包括受让人、转让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等
。其他股东的同意可以通过有效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证明。
3.转让标的方面。
注意确认标的股权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比如,标的股权若为夫妻共同财产
,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由此引发诉讼。
比如,标的股权若设立质押
,根据《民法典》第 443 条等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虽然违反此项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存在股权质押,势必导致股权登记变更无法按约定完成,增加交易成本。
再比如,股权存在出资瑕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